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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03-01 16:12

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管理办法

 川发改环资〔2022〕506号


        第一条  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工作,确保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取得实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〉实施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)、《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川发改环资〔2017170号)等有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    第二条  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(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)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。

        第三条  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,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按照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根据谁审查、谁验收的原则,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在项目完成综合验收、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,检查、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。

        第四条  节能审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:

          (一)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、用能设备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等情况;

          (二)项目主要用能种类、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等情况;

          (三)项目用能管理及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
        第五条 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综合验收、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,项目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部门提交节能审查验收申请,并附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申报表》、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。

        第六条  分期建设且分期投入生产、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可分期组织开展节能审查验收。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、耗能品种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产能规模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电、天然气、煤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%以上时,项目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。

        第七条  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的节能审查验收申请后,应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工作。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自行组织开展,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(委托验收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)。

        第八条  节能审查部门自行组织开展节能审查验收的,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意见。节能审查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,应15个工作日内(委托验收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)形成验收意见。对验收合格的,出具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意见。对验收不合格的,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意见。

        第九条  节能审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,不予通过:

        (一)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未达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;

        (二)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电、天然气、煤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%以上的;

        (三)未按照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等相关要求的;

        (四)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;

        (五)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,存在故意隐瞒、数据     作假等情况;

        (六)实施的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以及节能审查意见不符等其他违规情况。

        第十条  节能审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整改,整改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再次提出节能验收申请,节能审查验收通过后

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。

        第十一条 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是节能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,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经费应纳入节能审查经费给予保障。

        第十二条  对于项目单位、有关机构、个人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,一经查实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,并按照《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。

        第十三条  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 第十四条 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国家出台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具体规定后,从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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